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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吃飯看到的新聞..警察執勤槍擊通緝犯腳判賠..
大致的新如下
員警開四槍擊中通緝犯
(犯下兩起殺人罪(不同年好像是77年跟89年),有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
據警稱接獲線報該通緝犯可能有攜械
在逮捕時該通緝犯朝警察的方向衝過來
員警朝通緝犯的腳開四槍造成歹徒跛腳
法院指出員警所指的"正當用槍時機"無依據
故判該員警需要賠償通緝犯104萬(印象好像是這個數字)
該通緝犯好像被判無期徒刑
而警方表示上訴到底...若開此先例將影響員警執勤及以前被槍擊要犯求償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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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司法倒底是出啥問題啊
TMD....頭殼不知裝啥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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