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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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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引用:
作者skyeric
犯錯就是要付出代價才會改進,以往就是
用道歉了事;根本沒有記取教訓才會一犯
再犯,莊校維!
只要你敢標這個價,消費者沒理由不可以
買!難道消費者去買東西還要先幫廠商debug?


我覺得你說的沒錯,但是對方如果已經願意提供賠償等補償措施時就應該收手
,不是一直在那邊窮追猛打,得理不饒人只會造成雙方更僵,這時候願意收手
才能看的出一個人的氣度。
舊 2006-04-09, 05:40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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