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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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mad
不知道樓主在凹什麼
一個是學校全部人都認同的事
當事人並沒有做什麼危險的動作
(用衝的、用跳的)
一個是公然違規,行為已經是公共危險的地步了
(我國有很多車禍都是由於逆向行駛)
硬要把兩件事扯在一起
這新聞唯一可爭議的是
要求金額是否太高?是否有不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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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試圖為劉同學脫罪,也沒有存在著全盤否定索賠方要求賠償的合理性,只是對於彌補傷害的衡量是否過重有所疑議,您的結論也正是我所想要表達的意思.
如果索賠方遇到的情形如以下幾點,我也贊成以懲罰形式討回公道:
1.劉家對於肇事的成因以種種理由推拖混淆,企圖否認自己的所應負起的責任.
2.以出於良善之意,堅持自己的違規行為並不構成賠償條件,拒絕任何賠償協商的空間.
3.為了模糊責任歸屬,不惜到處放話攻擊對方的道德操守醜化對方,藉以轉移事實焦點.
以上僅是我個人的觀點.
142萬不是一筆小數目,若這筆款項純粹是為了支付醫療費用,縱使感覺金額過高,但劉同學違規在先因而導致車禍的發生,索賠方要求142萬的肉體傷害賠償並不為過,但這場車禍索賠方的醫療支出有這麼高嗎?而劉家也表示財力難以支付,在念及劉同學也是出於良善的動機下,是否該給予劉家轉寰的空間?從新聞內容來看,劉家並沒有出現如前述的無理行為,提出高額賠償的用意是為了甚麼?索賠方堅持訴諸法律的作法,是否也讓人產生是在懲罰劉同學的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