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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不知道樓主在凹什麼
一個是學校全部人都認同的事
當事人並沒有做什麼危險的動作
(用衝的、用跳的)
一個是公然違規,行為已經是公共危險的地步了
(我國有很多車禍都是由於逆向行駛)
硬要把兩件事扯在一起

這新聞唯一可爭議的是
要求金額是否太高?
是否有不當求償?
舊 2006-04-09, 08:59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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