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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ts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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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143
引用:
作者JING FENG
以我的認為,代理商給的訊息,解讀起來,較是"多了DVI介面,多了10%的貨物稅出來",而其他的稅的部份,都跟之前一樣(意思是有無DVI的其他的稅率都是一樣,而以之前的文章來看電腦用液晶螢幕是免徵貨物稅,而4月1號改成DVI的會在多課10%的貨物稅出來)

如果被當作"彩色電視機"而課徵貨物稅時,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也應該是13%,非10%。在電器類中,課10%的為"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

以下轉載賦稅署寄來的內容:

依財政部92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令規定,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
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
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
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
彩色電視機,不課徵貨物稅。廠商產製或進口具DVI的電腦LCD監視器,應否課徵貨
物稅,應由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關稅局依實際貨物核實認定。
祝 安康如意
財政部賦稅署 敬啟
舊 2006-03-22, 03:38 A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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