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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26919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344
不要告我喔!我只是從法律面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有疑問喔!大家看外商銀行在台灣設得都是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記得當初忘了是老師說還是前輩說這是為了讓外商銀行母公司對其分公司的行為作出責任背書,亂搞沒關係,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要不然百年英國霸菱母公司為何需要為新加坡的交易主管的交易舞弊而以1塊錢賣給別人.有這個霸菱案例及銀行業的做法,我就對這家公司作這種****覺得很奇怪,是我的法律常識對母子公司的權利義務不清呢,還是這個****有問題.會不會子公司成立是獨資(母公司完全持有股份),就不能是有限責任而必須是無限責任.
你只要看看你的保單預定利率是多少,跟台灣現在20年期公債利率1.9%及其他收益率約在2.25%你就知道壽險業的利差損有多大.但外商以前母公司是有幫台灣提這個備底損失是負責任的.新壽之前提的數字也很驚人.
但如果改為子公司這部分的處理,如果是有限責任差異很大.
*這家公司改為********有限公司,但持股結構由該集團100%持有,這就是法律的問題.如果根據一般母子公司定義這個****有疑慮.
舊 2006-03-14, 08:31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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