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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林才元
應該不是只有行政院可以提出吧
立法委員們自己也是可以提出的
立法程序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ItemNO=01010900)

立法院制定的是法律,並不是行政命令
過收費站的時速要多少? 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並不是由立法院制定,而是由交通部去修改條例。

比方說,違規停車/酒後駕車罰款多少錢,這是行政命令,繳罰款或被吊照就好了!
但酒後駕車罰款被判公共危險罪,這是法律,由檢察官起訴,要被關的。這才是由立法院立法。
也就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雖然被判無罪,但罰款還是要繳。

會搞得這樣亂糟糟,是交通部的責任,
但除了總統或行政院可以對交通部進行處置之外,也可以由監察院去糾正或彈劾。
照理來說,這次搞成這樣,監察院是可以糾正的,
但因為國會不接受總統提名的監委,而總統不重提監委名單,目前監察委員從缺...........
所以行政院底下的部會就可以亂亂搞,只要總統/行政院不想 換人,他們都沒事,可以繼續亂搞。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E...C-B-091-019.htm
行政命令的缺失
我國的法律條文以制定抽象的規範為原則,具體的實施方式則交由行政主管機關擬定施行細則或辦法等行政命令。這樣的好處是,由於法律條文抽象,所以它涵蓋的範圍比較廣,不會因為規定得太細而顧此失彼。然而,將具體辦法交由行政主管機關擬定,卻會產生許多弊端:
     
      
舊 2006-02-15, 10:05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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