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101入鏡不須付費
101尊重官方說明 仍需視個案情況處理
販售類似商品屬侵權
根據智財局統計,目前台北一○一大樓還申請二十多件相關立體商標、八十多件平面和文字商標,總計上百件相關商標權。基於註冊義務,智財局要求台北一○一大樓,必須在註冊三年內使用,否則商標權將會廢止。
在著作權方面,智財局認為,向公眾開放建築著作合理使用的範圍相當廣,不管是拍照、製作明信片、紙雕、海報或拍片,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不過,智財局商標組副組長洪淑敏提醒,「若有人販售類似商品,讓消費者誤認為是一○一授權製作的紀念品,還是有可能吃上侵權官司。」這些情形,會由法院依個案來認定。
智財局列舉101大樓立體商標使用範圍
《商標法》
合理使用:
*以101為背景拍攝海報。
*自己拍攝101製作明信片自用。
*拍影片將101大樓入鏡。
*建商****標示位置。
不合理使用:
*將101大樓做成小模型、紙雕、鑰匙圈出售。
*以101大樓外觀製作玩具、文具出售。
*拍攝101大樓外觀製成明信片出售。
著作權法》
合理使用:
除下述4項之外的利用,都屬於合理範圍。
不合理使用: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為了在規定場所長期展示所做的重製。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之重製。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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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在新聞裡有提
個人比較想知道101申請了哪些立體商標和平面文字商標= =
智財局說三年內使用是指第四年後101就不具備他上面申請的那些商標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