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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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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f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61
想不通
當你家的門口被兩臺車同時睹住?
你會當做沒有事情???????????/
亂停車是會被罰的 更嚴重的是會有刑事責任

實在弄不通
依照交通規定
你是能打電話通知托吊隊來吊車的啦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防礙出入。」同條第四項亦規定:「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是題示情形,則該住戶似已違反上開規定。

二、次依同條例第卅九條亦規定,住戶如有違反前開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可依前開規定請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以罰鍰。以上僅供參酌!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則上雖是規範公寓大廈範圍內之事務及公寓大廈內之住戶,惟依該條例第十六條意旨觀之,若公寓大廈住戶有妨礙出入之行為,即應有適用之空間。惟若非貴社區住戶所為,而係附近他人所為,則無適用餘地。

二、若貴社區未依法成立管委會,則可依前開條例之規定推舉管理負責人,由其執行管委會之工作及職權。

三、次依刑法第一八九之二條規定:「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是若該他人行為已屬有阻塞貴社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貴社區住戶之生命、身體或健康,則有觸犯前開刑責之餘。以上僅供參酌

很抱歉
我家是獨門獨戶並不是公寓,且當初蓋房子的時候就考慮到停車的問題,因此一樓的部份往內縮方便自己停車,且不佔據公有道路,就是說那個停車位是我家的財產啦,犧牲房子一小塊,只差在上面沒有蓋東西而已,我可以依照刑法第一八九之二條,請警察處理
,你要說我是路霸也可,況且地是我家的我還是路霸喔,我可不想當我要出門的時候,兩隻沒有公德心的臺灣車停在我家門口,而這我家門口還是我買的地,正當性是法律上的正當性 ,我要在我的地放兩隻牌子難道不行?合情合理又合法

也就是因為當初蓋房子的時候特意自己把一部份的地,往內延伸不蓋建物,因此一樓比他人小,變得很容易停車,所以很多的鄰居跟暫停的人都會不經意的把車停在我家門口

X的
我又不是替你們蓋停車場
講了再講都沒用就用公權力還保護我的私權
沒有告他們竊佔就不錯了
還說我是路霸

只是每次打給警察朋友 總是被罵
他總是說 : 看x X仔 怎又是你啦?樹牌子沒用嗎? 你家好像公有停車場..
我回他 : 哪知道? 臺灣的駕駛總是這樣XXX ,連別人家的門口也要拿來當自己的車位, 乾脆你調到我家門口好了

如果今天地不是我的,而是公有地,那小弟真的就變成你說的路霸

不過這種路霸我也不討厭,起碼教訓臺灣人,買得起車就要有相對的公德


上面的網友
小弟並沒有說你說的不對
只是很多事情
麻煩你想一想
從頭到尾
到底是誰引起的問題
是亂停車的人吧
不要弄錯對像來罵我了
那跟本是找錯對像
舊 2006-01-24, 10:52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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