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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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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填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要寫清楚下列事項:
a.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若當事人為法人、公司或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
b.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如新台幣拾萬元、黑豆壹佰斤、或威盛股票十張)。
c.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就是為什麼你可以向他要啦)。
d.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即寫出來要法院發支付命令的意思)
e.管轄法院(要向債務人住所地、或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別弄錯了)。
三、填寫完畢後,送到管轄法院(就是你狀紙裡填的那個法院)
注意!!
一、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如果你要向3個人請求,就要附上3份聲請狀;別忘了還有1份是要給法院的,這樣總共4份)。
二、每件應繳聲請費45元。
三、附送達用之郵票(按債權人、債務人總人數2倍計算之雙掛號郵票)。
四、如果債權人需要為對待給付(就是你自己必須負擔其他義務),或須對外國送達、須為公示送達(指不知道要送達到哪裡,而需要依公告的方法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B.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的意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1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狀內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請求的原因及事實。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45元。
購附備送達用之郵票(債權人、債務人各1人時,34元4張,每增加1人者則加34元)。
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
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分別依上開.a至e之規定,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舊 2006-01-24, 09:53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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