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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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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
勞工調動原則:
行政機關於七十四年九月五日曾發布:﹙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實務上這方面的爭議勞工確實是較為弱勢,若當初僱用契約沒有明確協議,雇主主導權較大,因為其他條件勞工要證明雇主違反規定不容易~
舊 2006-01-19, 03:10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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