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jor Member
|
『 拒絕 繼續當保人, 強制銀行換保人』不可行<---機會很小。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民法第七四○條)。<--------先訴抗辯權。
Ex:債權到期,若債權人逕向保證人請求清償時,保證人得主張上述抗辯而不清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七四六條):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
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四、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自救方法:
1.清償債務。
2.一直使用先訴抗辯權拖過保證期間,讓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使保證消滅。(但這段期間要讓銀行一直找得到債務人)
__________________
比我強的人都在努力了,我有什麼資格說放棄?
鍥而捨之,朽木不折;鍥而不捨,金石可鏤!
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
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