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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an0888
這不是個問題,也沒有在爭辯。事實就是光以網路 id 的名譽評價受損來告人是行不通的,因為網路 id 沒有人格權,大家也不知道這個網路 id 代表誰,那麼連成立訴訟要件都沒有。也就是說連提出告訴的機會都沒有,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是要怎麼上法庭給法官認定?
你所提供的文獻都寫得很清楚,你要不要仔細閱讀了解一下?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他人就是成立要件之一,要嘛指名道姓可以成立,不然就得由內容推知所指何人!
因此,光以網路 id 無法成立「他人」這個要件,所以無法提出告訴,法院也不會受理,法官也不會有機會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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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在這裡兩個人猜測半天,剛好現在有現成的案例,乾脆請蓋神兄幫個忙好了
就此打住吧,這個問題我還是傾向法官的"認定"問題,所以還是自己小心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