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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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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壞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引用:
作者alan0888
這不是個問題,也沒有在爭辯。事實就是光以網路 id 的名譽評價受損來告人是行不通的,因為網路 id 沒有人格權,大家也不知道這個網路 id 代表誰,那麼連成立訴訟要件都沒有。也就是說連提出告訴的機會都沒有,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是要怎麼上法庭給法官認定?

你所提供的文獻都寫得很清楚,你要不要仔細閱讀了解一下?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他人就是成立要件之一,要嘛指名道姓可以成立,不然就得由內容推知所指何人!

因此,光以網路 id 無法成立「他人」這個要件,所以無法提出告訴,法院也不會受理,法官也不會有機會作認定。

以其在這裡兩個人猜測半天,剛好現在有現成的案例,乾脆請蓋神兄幫個忙好了

就此打住吧,這個問題我還是傾向法官的"認定"問題,所以還是自己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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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再見!咱們夢裡見

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舊 2006-01-07, 03:55 PM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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