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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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壞蛋
說真的,去爭辯這個問題真的沒有意義,這個要看法官他的"認定"
很多案件,起訴與否,都是看法官的"認定",這個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
我提到的案例,也不是每個人都看的到的,也不是在公開的場合上說的(在紙上寫有幾個人看的到)
不過因為在上面有名字,雖然說不是直接寫上xxx警官幹xx之類的話,一樣有可能被起訴
一切看法官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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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個問題,也沒有在爭辯。事實就是光以網路 id 的名譽評價受損來告人是行不通的,因為網路 id 沒有人格權,大家也不知道這個網路 id 代表誰,那麼連成立訴訟要件都沒有。也就是說連提出告訴的機會都沒有,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是要怎麼上法庭給法官認定?
你所提供的文獻都寫得很清楚,你要不要仔細閱讀了解一下?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他人就是成立要件之一,要嘛指名道姓可以成立,不然就得由內容推知所指何人!
因此,光以網路 id 無法成立「他人」這個要件,所以無法提出告訴,法院也不會受理,法官也不會有機會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