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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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an0888
翻閱了一下您提供的文獻<看不見、摸不著的是是非非-談網路誹謗的法律問題>p3-4
「要成立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必須要符合幾個條件。在客觀上,行為人要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對此可區分為三個部份加以分析。....<中略>
其次,所謂的「他人」,不須以言論中已經指名道姓為必要,如果依其言論內容能推知所指之人是誰,仍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我有提到,除了指名道姓之外,影射對象眾所皆知,也可能成立。但以 jeanny 的狀況,是很難提出告訴的,因為,版上有太多人不知道 jeanny 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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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去爭辯這個問題真的沒有意義,這個要看法官他的"認定"
很多案件,起訴與否,都是看法官的"認定",這個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
我提到的案例,也不是每個人都看的到的,也不是在公開的場合上說的(在紙上寫有幾個人看的到)
不過因為在上面有名字,雖然說不是直接寫上xxx警官幹xx之類的話,一樣有可能被起訴
一切看法官的"認定"
另外,不需要口出惡言,只要當事人覺得被汗辱,然後法官也這麼認定的話,一樣可以起訴
在同一個pdf裡面可以看的出來,婚紗照那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