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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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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引用:
作者cucubird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22410767

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這一篇解釋得很完整,但是你沒把重點引出來。

摘文:「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舊 2006-01-07, 03:09 PM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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