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cycpc
誰說不可以告
公然侮辱罪 當事人跟法院提出申請 站長就有義務要提供登入帳號的 IP
有 IP 後可以從 IP 得知是哪間 ISP
在發文到 ISP 即可,請他提供使用者資訊
只是中間過程繁雜,沒有人不會有事沒事去搞這個
未免太閒了 
|
我問的是成立要件,而不是訴訟過程。
因為 jeanny 說他們集團的律師說已經構成毀謗罪,但公然侮辱或毀謗是貶損一個人的社會評價,除非大家都知道這個 ID 是代表某某人,ID 被罵也代表這個人的社會評價受損,否則大家都不知道 ID 是誰,那是無法成立公然侮辱或毀謗好嗎?
所以,我才想請教,是不是我觀念錯誤,不然怎麼律師認為已具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