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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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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iamowl
我對債務問題是大外行
但是兄債弟還未免有點牽強
基本上銀行應該沒有立場跟樓主您的父親要錢
聯絡人又不是保人...
難道有三等親以內的人去世都得去特別注意繼承權的問題嗎?


民法中關於繼承人的規定如下: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不過, 在順序上, 因為樓主大伯有兒子, 如果有兒子在, 而且又沒有拋棄繼承或死亡, 照理說是不能轉移到樓主爸爸的.


建議樓主, 如果還沒滿三個月, 去問一下限定繼承.


第 1154 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
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6 條 (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舊 2005-12-28, 07:38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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