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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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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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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之恥

樓主真的是丟光了我們消費者的臉
光碟片本來就是耗材,像順發,名人電腦只要拆封就是不能換,不管任何理由
一般專賣店好像都是規定7-14天內不寫字不刮傷就換
你拖了近一年還跑去跟店家吵,臉皮還真厚
我猜測那男店員願意退48元給你應該是懶的再跟你吵,當作可憐你 做善事
超渡你可悲的心靈

以下是名人電腦退換貨規定 參考一下
http://www.mren.com.tw/?path=%2Fabout%2Findex.php3

退換貨基本條件:必須保持外觀完整、配件齊全,符合『能再出售』的原則,但下列商品恕無法辦理退換貨。無法辦理退換貨商品舉例如下:

已經超過規定的退換貨期限之商品(網路郵購:七日內,門�**妎R:三日內)。
代客訂購商品或有事先聲明無法退換貨之商品。
未附原包裝盒或包裝已破損或髒污之商品。
人為因素導致機器本體或附件毀損、刮傷、燒毀、變形、接腳折損、異物進入、受潮之商品。
商品條碼或保固標籤損毀、移除、變造重貼或無法辨識之商品。
CPU、印表機、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液晶螢幕、數位相機、PDA、軟體等經拆封或使用過之商品。
拆封或使用過之耗材(如墨水、色帶、碳粉、感光鼓、線材、電池、紙張、投影片、磁片、磁帶、CD片、各式電子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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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敗
舊 2005-11-28, 09:47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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