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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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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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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過一篇文章
借人給人家的話
不要寫"借據"
寫"保管條"
比如說借朋友50萬一年,就寫託友代為保管51萬至xxx
因為如果他不還,就可以告他侵佔

我覺得好像不錯,雖然也沒用過,沒錢借給別人
請問這樣會真的比較有強制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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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里->草屯->中興新村->屏東->麻豆->林口->高雄->台北->高雄->Aqaba->高雄->Luanda->Shanghai->?
舊 2005-11-16, 07:20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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