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thc888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縣
文章: 1,235
引用:
作者125
這星期一收到法務部執行署的欠費執行公文,上面的應到案時間:10月28~ (辦事效率真高阿)

昨天請假到健保局繳費

質問服務人員:這份欠費是之前的服務公司幫我加保後沒有繳健保費
照理說,是不是應該跟該公司發出欠繳通知?

就算健保局要跟我催收,但今天我仍然在正常繳費狀態(從欠費至今的中間四年都是),以正常程序而言,
應該是先通知現在投保的公司,執行催繳命令,政府可以強制在薪水裡面扣抵欠繳費用,
為何是先停用我的健保卡?然後再發強制執行催收命令?

服務小姐的回答很公式化:這不是健保局的業務,是行政院執行署發的執行命令,程序上應該有其爭議性,如果要詢問較詳細原由,請聯絡執行署。她還是沒有給一個比較正面性的答案。

這應該是很明顯的程序瑕疵,但是小弟只是一介平(貧)民,沒辦法把意見上達天聽,遇到這種事真的只能乖乖的承受。(?)
唉.........

你這份公文應到案處應該是"執行署"而不是"賤飽菊"喔(你可以參考我先前的發言內容與狀況)
建議你看一下公文的電話
跟發文"書記官"或執行署的相關人員詢問已繳清費用該如何銷案
不然可能就會像我一樣收到"強制執行"的相關信函
至於"賤飽菊"那些米蟲
他們只會回答你"三不"
不知道`不清楚`不關他的事
舊 2005-11-09, 02:40 PM #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hc888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