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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苗栗 & 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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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星期一收到法務部執行署的欠費執行公文,上面的應到案時間:10月28~ (辦事效率真高阿)

昨天請假到健保局繳費

質問服務人員:這份欠費是之前的服務公司幫我加保後沒有繳健保費
照理說,是不是應該跟該公司發出欠繳通知?

就算健保局要跟我催收,但今天我仍然在正常繳費狀態(從欠費至今的中間四年都是),以正常程序而言,
應該是先通知現在投保的公司,執行催繳命令,政府可以強制在薪水裡面扣抵欠繳費用,
為何是先停用我的健保卡?然後再發強制執行催收命令?

服務小姐的回答很公式化:這不是健保局的業務,是行政院執行署發的執行命令,程序上應該有其爭議性,如果要詢問較詳細原由,請聯絡執行署。她還是沒有給一個比較正面性的答案。

這應該是很明顯的程序瑕疵,但是小弟只是一介平(貧)民,沒辦法把意見上達天聽,遇到這種事真的只能乖乖的承受。(?)
唉...........該死的死老百姓..........

PS.附帶一提
前面所說的溢繳保費,經過服務人員查證,已經從這次的欠繳費用中先行扣除,經過了五年,終於得到溢繳費用的流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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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balwars PCDVD
舊 2005-11-09, 11:56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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