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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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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75
 
下面的文就是上面提過的,是最近俺與統 X 交手的經驗,在有感而發下,俺下了個標題:地獄來的房客 

談到最後,對方才悻悻然的回應:那麼就用法院版的好了!

呿!要與人談判前,得先搞清楚自己的立場:主客關係 --- 不是俺求統 X 來租我們的店面,而該是他們向我們求租。

人是要彼此尊重的,而我們之前與一般人洽談承租時,都是彼此互相坦白,大家都用法院版;

統 X 開頭一向都是用下面這種條文來唬弄所有的屋主的,預設就是當擁有店面的屋主都是不懂法條的老人家!

 
引用:
edsion寫到:
 
標題下的 "地獄來的房客" 有點...... , 不知道有沒有人看過這部片 ?米高基頓 演的 !

大致上是在說因為一個房東遇到一個房客 , 蓄意的意圖以各種惡性的手法逼迫 , 企圖奪取產權 , 而衍生出一連串的驚悚事件 ...

嗯!~ 詳細的電影情節跟俺這次想跟大家研究的話題無關 , 只是引用來起個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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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 , 跟老媽子在研究與統X超商租約續約的問題 ,
五年一次 , 說真的腦中的相關法條,跟該注意的問題的觀念已經有點淡去 ...
看了一下對方提供的制式合約 , 呿~ 還真是在欺負不懂租賃條約的人 ,
搞不清楚主客關係 , 所提供條文內容儘是避開不利於他們的 , 比內政部版本租賃契約書還遜

關於 "法律" , 一字一句都不得輕忽 ! 差一個字都差很多 !!!
統X擺明了是坑俺家裡的老人家 , 俺準備來給它個大翻修.....

如:
引用:
> 乙方(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 , 除天災地變不可抗拒之情形外 ,
 因乙方之"重大" 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這條在官方版內即有 , 但 "重大" 兩字是統X加上的 !!
什麼情形叫"重大" ?! 非得 "重大"過失才需負責嗎 ?

引用:
> 房屋有改裝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 這句是官方版有 , 但被統X刪掉 !
這部份 , 大家特別注意 !~ 不只房東 , 房客更需注意 !!
"回復原狀" 的爭議有許多 , 尤其在清潔度的部份 , 許多房客常被扣筆清潔費 !
最好雙方都各留有點交前的 "照片" 以資日後佐証...

引用:

法院版
> 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得他方同意,
 並預先於終止前壹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壹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

統X版
> 租賃期限未滿時 , 乙方擬終止租約 , "" 於三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或其代理人
 雙方並同意以當期壹個月之租金為損賠償總額予甲方 , 絶無異議。

注意∼
"" 字之意僅表示:可以 , 但無強制意思之表徵 (在這裡表示說 , 乙方無絶對義務 , 所以隨他高興啥時通知 )
"應" 字之意表示:必需 , 有強制之意 !!

您看統X多賤 , 弄了一個排除自己責任的陷阱 ; "得他方同意" 這一句又被偷刪

引用:
> 房屋有改裝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這部份也是大多數租屋糾紛常見項目
一般住宅常有"裝設冷氣"、"新增管線"、鐵窗等需要 , 但退租房東並不一定想保留 , 或房客會要求折讓租金等問題....
統X也在未告知下偷刪這部份 , 想避掉日後責任

引用:
>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俺知道統X過去曾有租下大坪數空間 , 分切後將 "部份" 空間轉供他人使用的前科 ;
嗯 , 或一部 被偷刪 ! 這裡也想偷雞....


引用:
法院版
> 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統X版
> 押金新台幣     元整。租約終止或屆期交還房屋時,甲方應無息返還乙方,
 除得逕行抵扣乙方所欠租金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藉詞拖延,如拖延返還,甲方應自乙方交還房屋之日起,每日賠償乙方按押金總額百份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官方版的並無房東拖延返還押金狀況的賠償條文,這部份在保障房客精神下,是應該雙方協議後加入
但,各位需想到除了"逕行抵扣乙方所欠租金"外,許多房客常有跟房屋有關之水電費、公共費用如管理費....等帳單的截止日並不一定隨著租約截止日 !
這也就是為何官方版定型化契約並不預先加入有關"押金返還約定罰則"的文字的原因 !

統X在這部份也是挺賊的 , 明知房東一定無法在租約截止日當天即結算相關衍生費用 , 弄了個百分之一要坑房東 .....

引用:

法院版
> 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具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甲方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統X版
> 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清理傢俱雜物,搬空生財器具,依實際現況交屋

同前述,字不同於(或)字之字義,
且 , 又把必需負擔清理費用的文字給刪了 , 統X又偷雞了...

這部份在一般住宅租賃時 , 衍生的相關問題及糾紛也頗多 , 當然也會影響到前例 "押金返還" 的時間點 !
依實際現況交屋的文字 , 對雙方而言最好不要有 (官方版的也沒有這些文字約定)

引用:
法院版
> 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有關水電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捐稅,則由乙方自行負擔。

統X版
> 房屋之捐稅及大樓管理費由甲方負擔;有關水電費、瓦斯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捐稅,則由乙方自行負擔。

這部份其實並無太大問題 , 相關費用本當由雙方事先協議 , 不過 , 統X 在這裡也想偷柪房東 !!
在慣例上房屋稅賦本當由房東負擔 ; 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 使用房屋所衍生的相關期費理當由房客負擔 (左列除特別另行約定外)


引用:
> 乙方如將公司登記(或個人戶籍)遷入本租屋地址者,應於本租約屆滿時自動遷出,否則,甲方得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為空戶。

> 乙方應遵守本件租屋之住戶大樓管理規約及管理委員會之一切決議。

>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詳如公證書所載。


這三項在官方版(法院版)內都有明列 , 但統 X 版的沒列 !! 當然 , 這也是統X為避免日後糾紛時 , 能躲掉多少責任就躲掉多少 ......

俺在上面所例舉的租賃契約條文 , 皆是以 "法院版本租賃契約" 為比對 , 當然還有其它版本可供參考

還有 , 這裡的比對都是基於一般的公平性原則 ....目前僅暫時比對到 "法院版" 的基本條文 , 還沒有列出 統X 依其需求、"獨家專屬" 的特別條文 .....

呃 !~ 如果您也是房東 , 有些 "獨家專屬" 實在令人看到就覺的又氣又好笑 (此處即呼應到俺下的標題:統X= 地獄來的房客 !!)


俺在此分享的目的並不是針對"統X"一家而已 ; 而是想告訴各位:

在面對以"公司行號"為租賃對象,尤其是與統X等這類公司內設有法務部門等稍具規模的公司打交道時 ,
我們都是小老百姓 , 如未事先防範 , 日後發生糾紛而必需走上法律途徑時 , 無異於小蝦米對大鯨魚 .....ig
 
舊 2005-10-29, 05:06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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