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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法律或命令是由既得利益者制定的, 一切依法律規定 跟 符合社會正義 常常是不相當的
原本吉貝在澎湖就屬於一個沒人聞問的偏遠地方, 今天澎湖縣政府要發展觀光, 財團見有利可圖, 就都來插一腳
單單憑一切依法或依行政命令作業, "吉貝人也可以來招標啊", 就這樣剝奪當地人的利益又要怎麼說??
況且是澎湖縣要發展觀光, 難道就不負有責任嗎? 怎麼責任又全落回吉貝人的身上? 發展不好又如何?
以利益薰心的說法指責他們, 或是以 "大台灣" 的立場看待這個問題, 對他們是很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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