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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吉貝人經營有錯嗎?
他們生於此長於此, 就算經營不善也是他們自己的問題
賣給財團受益的是財團, 當地人只能承擔其害
就像之前的馬告國家公園, 明明平地人是不準進入管制區置產的
但卻可以在馬告成立後以招商的名義進入經營
那這樣一樣原住民跟山區的保護還有什麼意義?
現在媒體每每在報導這樣的問題時, 都要強調他們抗爭多麼激烈
但自己想一想, 原本自己生活的環境就被一紙公文剝奪
如果是你你會不抗爭嗎? 爭取自己的權益有錯嗎?
"如果每個地方都要這麼做, 那就不必要有政府啦!" 這種說法是說不過去的
今天會利用這些 "休閒場所" 的人, 他們居住生活的地方是屬於比較高生活水平的
來要求發展上比較遲緩的地方 "共享天然資源", 不覺得是一種自私的想法嗎?
再來如果是為了設置天然保護區或國家公園而不得不犧牲當地居民的權益也還比較說得過去
(即使如此, 許多天然保護區或國家公園的設置仍是罔顧當地居民權益的粗糙決策過程)
但今天這個案例是一個 "觀光休閒設施", 怎麼能不顧及當地居民的權益??
經濟發展與環境問題向來是難解的一個平衡, 但怎麼能要求不同經濟或區域地位的人相同看待一個問題
合理的作法是在保護環境的同時, 合理的對當地居民作一點補償或開放
不是一句 "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 只好犧牲少數人的利益" 就可以代替所有思考
更何況許多多數人的利益像捷運、醫療網絡等是他們享受不到的
而他們的少數權益像是所謂的 "迷你學校" 卻硬是要被裁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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