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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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是styxsioux 給我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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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是處分個人財產,
每個人都可以處分個人財產,就像您可以高興愛把錢丟到水裡,或拿去血拼,跟把錢輸在牌桌上,是完全沒有差別的,是毫無侵害到別人的,後續的「如果賭輸了...會怎樣怎樣....」,不是刑法要處理的問題。
賭輸了,摸摸鼻子回家睡大覺的人,這種人要處罰他甚麼?處罰他有意義嗎?大爺他就是高興輸錢,你能拿他怎樣?
賭輸了,去搶劫,去殺人的人,那好,搶劫依刑法第325條處罰,殺人依刑法第271條,這樣也夠了啊!
這是一種邏輯討論,刑法要討論的,是「他這個行為對社會產生了甚麼危害」,有危害,好,處罰;沒有危害,那就算接下來他會作甚麼,本階段的討論已經完畢,接下來他會作甚麼行為,由下個階段的討論去衡量。
您是法律系的學生嗎?您對社會法益,個人法益如何分別,似乎有相當大的誤解,民眾每日上街,是一種社會生活法益,但是搜索他們,卻是公權力對隱私的破壞,是對個人法益的破壞,而不是社會法益的破壞;同樣的,學生上學與學校秩序,也是社會法益,但是對學生搜書包,侵害的仍然是每個學生的個人隱私權法益,不是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大於社會法益,這並不是通說,但是很多學者也採這個觀點,所謂「基本權大於國家權力」諒係基於此點,您不妨從林山田或者甘添貴的著述中,去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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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謝你重視我的回應
2.我不反對賭博除罪化喔....但你引述的理由,真的是甘老師的邏輯嗎?....(玩股票賠錢也可能去搶,但玩股票卻沒罪)這樣的推論就可讓賭博除罪化......太草率了
3.我是個讀過些法律書的人
4.社會法益,個人法益真的能完整分割開嗎?否則怎麼能依你所學
,認定我有所誤解呢?
5.我從不認為可以漫無條件基礎,就進行搜索or搜書包喔
6."學生上學與學校秩序,也是社會法益"....那學生在學校拿刀傷人.....傷的只是"被砍學生"的"個人法益"嗎?
7.看的出,你採的是林山田或者甘添貴學說;(我也許是誰也不睬吧)
8.恕我說些感想:很多教授離真實世界太遠了....這也就是法律界,有分為.學術界與實務界.
你們願意指正教授的錯誤,針對教授的理論反駁嗎?...還是樂於當個名師之徒?
9.之前外國有位教授,提出一個研究結果~
"長期用蓮蓬頭淋浴,沖頭....會產生錳中毒"
國內學者則指出~
蓮蓬頭內的錳金屬,需要上千(還是上百,我忘了)度溫度才會釋出
~~有誰用上千/上百度溫度,來洗澡?~~
這就是個學術研究悲劇......
恕我不再就法律與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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