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tyxsioux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1
回覆FlyNews網友:
民法上有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限屬於個人一身,不得授與他人,只能本人自己行使,例如人格權,身份權。

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屬於身份權,是不能授與教師的,即便父母同意,教師亦不能行使。

您所引的教育部制訂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是否有法律授權?如果僅僅是教育部自行制訂,沒有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當依據,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釋字443號)

另外,學校是營造物,得訂定營造物規則規範使用營造物之人,但不代表營造物與使用者之間就會成立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權力關係只是統括一種現象,不宜與營造物的利用關係劃上等號。
而且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已經是不存在的了。充其量只能名為特別法律關係,這是學者通說與法院判決的一致看法。


以上意見,請您卓參。
舊 2005-10-22, 10:11 AM #1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yxsioux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