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odgun
哈 哈,台灣的男女平等,台灣的人權,都只是口號式,看來並沒真正的男女平等,人權平等。
女性的身体是她的,她有自主權,不是 "她男朋友的"物品,她要跟1 號男打砲是她的自主權,她要跟2號男打砲,也是她的自主權,別人無權置喙,她要同時交1、2 、3 、4、5、6、、、號男友,那是她的權利。
她沒義務"同時只能"交你一個男朋友,"只能"跟你打砲,若你認為她同時只能交你當男友,只能跟你打砲,不能跟別人打砲,拜託,你是那根蔥? 這只能曝露出你的醜陋,你一點都不會尊重女性,你一點都不會尊重別人的權利,你一點都不會尊重別人的自主權。
當然你可以不跟她當朋友,這是你的自主權,"她"是無法限制你的,當然也請"你"尊重她的自主權,悍衛別人的自主權就是在維護自已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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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東西啊...
如果真的像你這樣講的,
好, 可以, 事先告知啊, 然後當事人有決定權要不要繼續
或者是根本一開始就說要當炮友, 男女朋友這個名詞本來就跟炮友是有分別的
她有什麼權力可以欺騙人? 不知所云....
根本就是人格的問題
欺騙已經是妨害到別人的動作, 自由的定義是建立在不妨害到別人的立場之上
所以你講的不是自由, 是亂講一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