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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至於搜學生的書包、置物櫃.....這就簡單多了! 目前合法!
如果被搜不爽時,則是對法令見解不同,必須要先搜證告到法院,再由法官判決是否有侵權。
(比方說,搜一搜把其他東西搞不見了!或不是違禁物也不見了!)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ch10.htm#ch108
第八節 關於學生書包、抽屜之抽查與宿舍管理

為實踐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維護學生安全及身心健康,經一定程序告知家長,於必要時抽查學生書包、抽屜。依目前學理與實務均持肯定見解,並無違法之問題,亦毋需搜索票。惟其理由各有不同依據,分別如下:

壹、 基於特別權力關係,認為基於校園活動之管理與秩序之維護,可以抽查學生書包之處理。

貳、 基於實現教育目的之達成,於教育活動實施時,教師有授業自由、教育評價權、生活指導權等教育行為,同時教師對於思慮尚未成熟之中小學學生之生活指導,有保護責任,對學校秩序亦有維持之義務。

參、 基於民法第一○九二條「父母對於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之規定,家長將監護教養權委託教師,學校教師是未成年學生的在校監護人,自可檢查學生書包。但亦有謂父母基於血緣而具有監護之權利與義務。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從事教學,兩者在性質上並不相同,而認不宜援此理論。(註四)

至於學生宿舍為國家公共營造物之一部分,亦為整體教育之一環,與私人住宅旅館不同。故在大、中、小學宿舍有正當理由,及合理之可疑,為如基於教育之目的與校園活動之管理與秩序之維護,經一定程序告知家長,自可於必要之範圍內為管理或察看,惟應審慎處理。

---特別權力關係-----------
目前特別權力關係之領域主要為:一、公法上的勤務關係,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與公務員(含軍人、警察等)之關係,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二、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如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公立醫院與住院病患之關係、監獄與服刑人之關係等。三、公法上的監督關係,如國家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關係,或是行政主體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所為之監督等等型態,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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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就有點像.......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校有校規,公司有工作規則,公務員有公務員法,討論區也有版規
講誇張點就是:你在我的地盤上,就要遵守我的規定,要不然你就不要來!


只不過教育部擬訂的「各級學校友善校園檢核量表」草案,不得搜學生書包.置物櫃,要通過應該有點難.......
有點像大陸文革之前十年,從小教育紅衛兵一樣....
舊 2005-10-22, 05:49 A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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