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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之所以體罰會被批,是因為教師沒有明確的「懲戒權」,這是屬於法律的層次,

民法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教師要施行「體罰權」也可以,但最好要家長授與「懲戒權」,要不然教師會比較理虧。
若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父母也不在,教師是可以有「監護權」,
但學校本來就是學習的,又不是送進打人校,並不能取代父母的「懲戒權」。

其實也可以學校再立個"懲戒員"的職位,註冊時要家長簽名,取得懲戒權,就可以安心的打小孩了!
舊 2005-10-22, 05:27 A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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