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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贊同hufun大大的想法
還有,既然法律裡面把未成年人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表示他們尚未有能力分辨自己的行為是對是錯,
所以法律上也有監護人規定,也減輕未成年人的責任負擔
更期望教師們能有管教的功能,
會有這些管教規則,無非是想教育出人格完全的未來棟樑
並沒有什麼不符合人權的問題,不管不教才是侵害人權,
如果今天教育部要求禁止這些管教行為,
是將管教權責從老師身上剝離,
要讓學生享有與成年人相當完整的權力時,
也請在出事的時候讓他們承擔相當於成年人完整的責任,
並讓家長共同承擔,並不得將責任推給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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