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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搜查欲搭機的旅客的行李?
旅客搭乘飛機,可能跟機場,及航空公司發生法律關係。
就旅客與機場而言,兩者間可否以特別法律關係看待?應該有爭議。
假設可以成立特別法律關係,那麼,機場訂定規則來檢查旅客行李,
此規則即可以以「特別規則」來加以看待,這時候,特別規則就要用學者所說的:
「目的合理」以及「涉及基本權利亦應有法律依據」兩點加以檢視。
檢查旅客行李,目的是為了防止甚麼?
應該是因為飛航安全,因為飛機上若有違禁品,則影響到飛航安全,
大家都知道,飛機一旦出事,幾乎都是全員死亡,飛機上的乘客與機組人員都可以當作是一個危險共同體,在保障生命權的目的上,採取對隱私權的最小侵害(單純檢查行李),應該可以認為是一個必要的手段,符合比例原則,目的是合理的。此外,民用航空法亦對於旅客檢查行李,已有規定,該法第41- 1條,將飛航保安等事項之管理規則,授權由交通部訂之,因此,檢查旅客行李,也有法律的依據,所以,機場是可以檢查旅客的行李的!
即使不成立特別權力關係,因為有前開法條的規定,交通部有權可以在授權目的及範圍內,訂定規則要求機場檢查旅客行李,這個稱做法律保留原則,有興趣的,可以去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3號解釋的解釋理由書。
至於旅客與航空公司,基本上只有契約關係,航空公司是無權檢查你的行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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