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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十九條是有規定,訪問買賣或郵購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後的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不過這不適用於到門�**坁哄C
目前很多量販店打出的七日內可退貨之保障規定,量販店願意比照消保法,藉此提高顧客信任度的做法,相當值得肯定,但卻「誤導」了消費者,因為事實上,若是消費者到商店去購買,就不能受消保法第十九條的保護,而是適用民法第二四九條。
消費者購物只要是有看到現貨、又可挑選,在銀貨兩訖或是付了訂金後,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消費者無法主張要求退貨,若消費者執意解除契約,店家有權沒收訂金。因此消基會特別提醒消費者,
過年前後購物的機會多,若是要先繳付訂金,訂金當然是付愈少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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