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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bb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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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202
引用:
作者ast
這種規定很奇怪~~因為以法律上來說,
寵物這種東西在法律上仍以私人的"財產"概念被定義的,就像個人的房子、金飾、衣服••是私人所擁有的財物一樣,
試想,我們提個筆記型電腦坐公車,在法律上不過也是帶我們的私有財產上公車,那為什麼我們不必為NB付半價,而要為寵物付半價呢?

除非法律有其他的解釋或規定,否則看上去似乎沒道理跟乘客多收錢。


你說的有道理
政府如果要向寵物收費
必須先改變法律對寵物的定義
否則就是變相幫助業者增加收入
不免讓人民覺得有搶錢的嫌疑
耶 中華民國萬萬稅
舊 2005-10-15, 02:06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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