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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已達徵集年齡者,若未繼續學業,必須接受徵召服役,同時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教育部),不得緩徵!
名稱:兵役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35 條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兵役法第 35 條相關法條
法規: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5 條
依兵役法第五條禁役、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緩徵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六款緩召者,應由司 (軍) 法機關通知本人及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 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役齡男子應禁役或緩徵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
關或單位核准。
二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禁役或緩召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兵役業
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函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90年8月22日修正
第 15 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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