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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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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67
引用:
作者thinking1982
刑事案件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當事人不成立誣告罪名
可能涉及的是A委託B拿10萬到銀行存款,B私吞並報警謊稱被C搶.如構成要件相符,為B侵占
但這只是舉例

三組不是採證,動用到採證都是治安危慮案件.
受理報案->刑事案件->管區(行政警察)->刑責區(三組)
另外,聯單拿到才算報案.

110消案?沒此說法,不是民眾可以做的.
如果這是樓主親身經歷的話我很好奇你住哪個鄉鎮市?
這位管區...




先向thinking1982網兄說聲抱歉。

我沒有針對你攻擊的意思,

大家都是要提供樓主一點看法,

剛好警察系統我比較熟一點,

幫忙更正一下:

1.刑事案件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當事人不成立誣告罪名--------------------
該說是告訴乃論之罪比較容易有誣告問題,而竊盜雖屬公訴罪是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沒有直接證據〈當場抓到竊嫌或事後起出贓物且有充分證據可佐證其犯罪行為〉時,如果你一口咬定是某人所偷而又查無實證,這時對方告你誣告也並不奇怪。至於誣告成不成立那又得看證據了。我也來舉個例︰平時你跟鄰居某甲常有糾紛,結果在昨天剛吵架後,你今天就被人蓋布袋打得鼻青臉腫;你當然懷疑是某甲幹的好事,但除非你有此次被打的直接證據可證明是某甲所為…例如監視畫面拍到他行兇過程或有人證,否則你和他平日的過節也只能當作偵辦的線索。
所以你可以將車號及可疑人的資料告訴警方做為偵辦參考,我建議你還是用〝懷疑 〞二字比較妥當。

2.可能涉及的是A委託B拿10萬到銀行存款,B私吞並報警謊稱被C搶.如構成要件相符,為B侵占----------更詳細的說是-B侵占且誣告不特定人士搶奪。

3.三組不是採證,動用到採證都是治安危慮案件----------三組是舊稱呼了,現在改名為偵查隊,而採證人員也是其編制的一部分。竊盜案件除非被害人表示不願或不必採證,否則正常來說都要採證。

4.受理報案->刑事案件->管區(行政警察)->刑責區(三組)-----------
更正確一點的是,受理報案->刑事案件->備勤(巡邏員警)->分局刑責區偵查員。....剛好由管區警員處理報案的機會很小。

5.另外,聯單拿到才算報案.-----------只限刑事案件。如果雙方已經要告上法院的則可有可無,放心沒有警察會去吃這種案。千萬不要民事案件或是東西遺失也去要三聯單,會被警察笑我們外行不懂裝懂。

6.110消案?沒此說法,不是民眾可以做的------------如果報案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報案人可以再打電話告訴110說報錯了,以免發生謊報刑案的問題。最常見的就是妨害安寧等小案件怕警察不來,就報110說成殺人放火;改天遇到哪個有空的警察可能真的會被法辦。

7.這位管區...----------------請參閱第4點。這位承辦警員...比較適合。


結論是︰吃案的現象到現在都一直存在是不爭的事實。而且在政府及民眾喜歡用統計數字來評斷治安情況的習慣沒改之前,吃案永遠不會從台灣消失…。

至於基層警員為何要冒著被處分的危險吃案的大部分原因其實很簡單︰
警界一天到晚在作各種績效評比,這直接影響各單位主官的昇遷,甚至連內政部長都提出犯罪零成長這種口號來!而警界長官們為了降低發生率提高破獲率確保自己的前途,最有效的方法當然就是叫基層警員吃案!試想,大官壓小官這樣一層層的要求,基層敢不配合嗎?那就等著被釘死吧。當過兵的人應該就可以稍微瞭解這種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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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LL CRAZY AFTER ALL THESE YEARS
舊 2005-10-02, 05:59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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