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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water1227
Courtney Love就曾公開聲援Napster時說:「什麼叫做剽竊?剽竊就是沒有任何付費的意圖,直接盜用藝術的創作,而且這樣的事,其實並不是來自於像Napster這樣的軟件,反而是知名唱片公司所主導的合約,才是有剽竊的行為。」在Courtney Love看來,藝術家一旦與唱片公司簽約,在唱片發行後版權就歸唱片公司,這才是真正剽竊創作的行為;相對而言,網路傳播協助藝人免除中間剝削,並保有版權,反而才是真正尊重知識產權的做法。

誰掌握通路,誰就是剝削者。
今天是唱片業者,明天是P2P業者,換湯不換藥。
大家都在說要回饋「創作人」,誰是「創作人」?
作詞?作曲?那麼,演唱、編曲、伴奏、合音、錄音要不要回饋?

這是什麼胡說八道的論點?如果說『剽竊就是沒有任何付費的意圖,直接盜用藝術的創作』

那試問『唱片發行後版權就歸唱片公司』唱片公司沒有付費的意圖嗎?創作人沒有收到版稅嗎?憑那一點說並不是來自於像Napster這樣的軟件,使用P2P軟體的人,他有付出一毛錢給創作人嗎?

如果創作人把版權賣給唱片公司,這算是剝削,但這也是創作人心甘情願給唱片公司剝削的,人家心甘情願又不違法你管的著嗎?

我不否認,『網路傳播協助藝人免除中間剝削,並保有版權,反而才是真正尊重知識產權的做法』也許這會是很好的做法,也許將來有一天,現今的落伍的唱片出版制度,會這種方式給無情的淘汰

但你卻忘了一件重要的事,著作權法讓創作者有選擇的權利,創作者可以選擇『網路傳播協助藝人免除中間剝削,並保有版權(?)』,但他也可以『讓唱片公司替創作人出版創作品,安排行銷通路』新的行銷方式固然可取,但不代表舊的行銷方式一無是處。創作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選擇用網路來行銷,免費或低價提供給大眾,但他也可以選擇用傳統通路來發表他的創作,兩者都沒有任何不對,難道你要跟我說創作者沒有權利決定?一定要逼所有的創作者,免費或低價提供給大眾創作品這才是王道嗎?
舊 2005-09-28, 05:45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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