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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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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舊 2005-09-24, 08:2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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