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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ca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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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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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eader
所以以後會有的反應大概有二:
一是學校依規定行事,該記過罰錢就記過罰錢,不予寬待,比較省事。
二是因此罰則取消,一堆人不管有錢沒錢都不給你繳學費,反正聲稱沒錢就
行了(別以為沒有,這種人還不少)

要怎麼辦呢?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六十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己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一是違憲吧

還有

國民教育法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舊 2005-09-15, 04:42 P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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