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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tch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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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
這樣到底是好還是壞呢?

大家對這議題有何看法呢?


追求網路下載音樂的多贏結局

針對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控告飛行網公司(KURO)侵害著作權,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以飛行網未經授權,即以收費方式,違法提供會員傳輸及下載音樂,甚至為了擴充會員,僱請員工違法重製MP3供其他會員下載賺取會費,明顯違反著作權法,判決飛行網公司負責人陳壽騰父子等三人及會員有罪。此舉,不但創下國內第一宗提供網路下載音樂的有罪判決先例,也引發朝野熱烈討論。理論上,依照現行法律及國際潮流,利用網路下載或上傳未經授權音樂整體服務,實在很難獲得社會認同,但數十萬民眾明知網路下載音樂似乎不妥,但卻樂此不疲的背景,我們卻認為值得深入研究。

基本上,因為飛行網公司及檢察官都表示要上訴,在司法終審判決出爐前,台北地院判決利用網路、軟體技術下載未經授權音樂違法是否百分之百正確,我們不便置喙。但若依照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以及全球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精神,台北地院以「被告父子明知提供的軟體及平台服務會成為會員違法下載工具,卻依然以其提供的服務供大量下載音樂MP3檔案為主要訴求,誘使不特定人大量加入賺取會費」,甚至安排假會員違法重製MP3檔案,以及會員「大量下載歌曲多達九百多首,顯然有商業利益,將造成唱片公司光碟銷售量下滑,影響著作權人創作意願」,而認定飛行網公司負責的父子三人及一名會員有罪,論述上相當完整。當然,部分反對人士基於士林地院曾有對類似案件做出無罪判決而反駁台北地院的決定。就此我們認為,依照目前台灣的法院結構,兩項地院判決因為觀點不同而結果出入並不稀奇,只要循應有體制尋求救濟,終有得到統一見解機會。而在獲致統一見解之前,台北地院的判決仍應受到尊重。

其次,我們認為必須參考國際做法。眾所周知,智慧財產權是一項普受國際尊重的權利,全球化下的台灣,毫無疑問必須接受並遵守國際潮流。以今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為例,即認定「凡是以違反著作權為目的的行為,不論是經由明顯的方式或任何實際的步驟侵犯著作權,包括散播點對點(P2P; peer-to-peer)網路下載服務,都必須為第三方的侵權行為負起責任」。同樣地,澳洲法院本月五日也判處運用P2P網路平台技術的Kazaa軟體違反智財權保護原則。雖然其他國家尚有不同的司法見解,但美國、澳洲的判斷及論述基礎,仍具高度參考價值。

最後,消費者的權益應該予以確保。在獲悉台北地院採取強硬立場後,飛行網會員都辯稱有依飛行網公司規定繳費,但必須知道,會員繳費的對象是KURO,KURO並沒有與唱片公司乃至音樂著作權人達成可以讓會員享用著作權的任何協議,因此,會員不能以向KURO繳了費而要求有權使用網路下載音樂或豁免追究法律責任。當然,我們也認同消基會不應追究不知內情消費者的主張,因為大多數消費者並不清楚飛行網公司的經營內幕,對飛行網公司是否取得下載音樂的正當權源並不清楚,貿然追究甚至予以判刑,未免過苛。

對於存在國內多時的網路下載音樂爭議,我們認為,有良知或有心化解困擾的唱片業者,應深入了解音樂愛好者的環境及感受,才能徹底、圓滿解決紛爭。具體而言,一片CD動輒二、三百元,製作成本大半花費在過度包裝及行銷上,對唱片品質的提升助益有限,何況,往往消費者只是為了其中的一、兩首歌而被迫購買整張CD,難怪網路提供免費,或是相對廉價替代方案時,消費者趨之若鶩,甚至不惜走上犯法邊緣。

因此,如果唱片業者、音樂創作者、網路經營業者能夠站在大眾消費者的利益及需要思考,共同努力研究一套使用者可以合法、簡單方式付費下載個人需要音樂的機制,一方面讓消費者可以最低代價得到他所需要的音樂,另一方面唱片公司、音樂創作者,以及網路經營者也可以得到應有合理報酬,豈非多贏?
     
      
舊 2005-09-14, 11:08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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