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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k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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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仙女銀河星系, 跨克星
文章: 1,791
引用:
作者nomad
"沒有盡到相當之注意義務,當然要負過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這就是有名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吧?


相同的
救助一個人
結果對方發生什麼事
如果沒有相關知識就是沒有 "量力而為"
如果有相關知識就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管如何,要救助一個人就一定要保証對方不會出事或是情況加重
不然就準備倒大楣


所以還是得到 [打電話就好了] 的結論
 
舊 2005-09-07, 11:41 PM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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