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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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ang
突然覺得走錯地方,好像來到汽車版,不能任意批評,否則會遭到圍剿
理性一點,看一下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 保證之內容。
三. 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 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 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 交易日期。
也就是說,除非保固書有任何一字眼提到發票,否則華碩應該依照保固書上的記載來處理我這顆電池。
網站上的字眼,難道比中華民國的法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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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同前面所說的, 經銷商在沒有填上交易日期時, 或是交易日期往後填, 或是出廠日期與交易日期差距太遠, 這時能夠證明實際交易日期的不就是剩下發票了嗎...
不過, 如果用這種方法思考的話, 那麼是不是發票上的品名不就一定要填 "華碩XX型筆記型電腦" 的名稱, 而不能填 "電腦週邊" 這樣籠統的名稱了...
又換個方向想, 是不是以後買了NB, 發票要影印後再護貝跟NB放在一起, 免得以後找不到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