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裁判字號】 94 , 醫 , 12
【裁判日期】 94041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醫字第12號
  原   告 林徐瑞嬌
  被   告 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被   告 蔡聰聰 
  被   告 吳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
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
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換言之,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
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始謂之當
事人適格,或稱為正當當事人。至於何...

貼判決書也不貼個連結...誰知道你是不是亂寫的.....

我幫你貼連結好了...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第一點:你這判決書只證明原告此告訴敗訴,並無法證明原告沒有另提告訴"告姚素真違反醫師法"而勝訴...
第二點:網路也是"媒體"的一種...
舊 2005-08-18, 09:43 P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pollo_749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