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金騎士-
【裁判字號】 94 , 醫 , 12
【裁判日期】 94041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醫字第12號
原 告 林徐瑞嬌
被 告 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被 告 蔡聰聰
被 告 吳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
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
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換言之,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
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始謂之當
事人適格,或稱為正當當事人。至於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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