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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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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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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oo
是嗎 你從哪判斷本案例 不構成遺棄
你知道病患當時的情況嗎?
如果家屬控告該人 遺棄 會不會成立
還是未知數好麻


293的無義務者遺棄罪,通說限於積極的遺棄行為,即是使被害人陷入危險或危險升高的行為,例如病患按緊急鈴,關閉聲音開關致使病患得不到醫護人員救護。

而消極的不作為並不能成立本罪。

294的有義務者遺棄罪,是依法令或契約有積極救助義務者,而本案例中的女士只是研究人員,非醫師,不是依法令或契約之有義務者,行為主體不該當,當然亦不成立本罪。
舊 2005-08-11, 10:20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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