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開的討論串就有提到這個問題
不過我忘了見死不救的刑責是哪個
剛剛稍微看了一下~感覺此見死不救不太符合這個案例
因為該病患已經在醫院,無遺棄之說
當時有值班醫生,但他在急救另一名病患~
該研究員雖具有證書但不具醫師格,所以他也沒有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必要
之所以他會挺身出來,我相信應該也是在他的判斷+良知下所下的決定
而沒有想到處不處罰的問題
我相信如果他當時就算是不救,也不會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只是良心上會有一些譴責吧
不過剛剛看aug0123大po的醫師法28條
感覺該研究員應該可以屬於不罰的第四項
不曉得最後法官是依哪項處罰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