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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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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adoo
法律教室: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Title=發燒頭條

我厭倦了跟你這個不學無術的人討論任何東西
所以請你不要回應我任何文章


他說的又沒錯。

見死不救,用法律術語來講,可以稱為不作為犯,其中又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跟不純正不作為犯,其中都有相關的要件限制。

而就以遺棄罪來講,無義務之遺棄與有義務之遺棄要件上也有不同,不是每個案子都可以成立的。
舊 2005-08-11, 09:54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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