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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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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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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08
醫師法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



看來記者的28條
跟司法院的28條有所差距.......
     
      
舊 2005-08-11, 09:39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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