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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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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 病人活 施救人被辦
台北市中心診所助理研究員姚素珍,在醫院內替一為即將死亡的病患施行急救,她將病人救活了,卻因未具醫師資格替人急救觸犯醫師法,被函送偵辦,台北地檢署偵查認定她有罪,但考量動機,處分她緩起訴,罰金5萬元。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陳弘杰指出,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法律規定,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有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單純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病、傷患急救。
檢方指出,姚素珍是財團法人中心診所的助理研究員,她只有取得「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訓練課程的合格證,但不具醫師格。
91年2月13日上午,她在中心診所聽到院內急救廣播「999」呼吸照護第11病房之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值班醫師陳志豪卻在ICU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院內醫師人手不足,由於她有醫事背景,主動前往幫忙,替林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數十分鐘後,將林救活。
由於林姓病患家屬與醫院之後發生醫療糾紛,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將她函送法辦。
出處:http://tw.news.yahoo.com/050810/15/25t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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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可憐....救人反被告,搞不懂....衛生署官員到底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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