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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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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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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 我在想, 跟 18 歲以下的異性發生關係, 屬公訴這件事, 是不是也會有同樣的觀點?

髮禁是以人身自由在憲法上的定義解除的, 但是願意跟人發生關係應該也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吧?以保護 18 歲以下未成年為理由的話, 那麼髮禁也是相同不是嗎?

啊, 這法越看越覺得怪異. 我討厭髮禁, 不過解除髮禁的理由, 我認為有點怪.
     
      
舊 2005-07-25, 03:3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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