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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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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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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幾個原則參考看看:
一、任何產品非人為的損壞,七天內換新(就是不能有外傷或是內有燒傷)。
二、塑膠密封包裝拆開不能換。
三、cpu、硬碟、記憶體、數位相機、LCD、品牌電腦、筆記型電腦、PDA、MP3、耗材,除了「確定」故障品之外,都不能換!(因為上述這些東西沒有人想用全新的價格買到別人用過或拆過的。)
四、除了以上或有聲明不得退換的產品(順發條碼上會標示),其餘皆可換,那怕你給的理由是,「老子看這東西不順眼!」,但是以換「一次」為限!

最後一點,「七天鑑賞期」只適用於「郵購」或「上門推銷」的產品,一般大賣場不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從來就沒規定過大賣場要有「七天無條件退換貨」的條款,這是「自以為有錢就是大爺」的消費者自己發明出來恐嚇店家的用語。

據我所知,這些3C賣場沒有所謂的律師團,幾乎都只有一個法律顧問,而且所訂的條款99.99%不會與現行法令抵觸。剩下的0.01%等你去發現。

所以了,上來罵3C賣場不用怕被告,只要你說的有事實根據;想退換貨也沒那麼困難,只要買的是條款裡可換的商品,並且沒有人為損壞的痕跡。

最後強調幾件事:
一、追根究底~「退」「換」商品(非故障品)完全是看店家想做到何種程度的服務,原本就不是消費者的權利,如果覺得店家「服務的程度」不能讓你滿意,那請到別家店選購~
二、「好馬一定要吃草」,該讓人賺的,就讓人賺吧~~
三、買東西最好當場檢查外觀,避免退換貨時有人為損傷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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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小弟在某家賣場工作。
B、陳述事實,有疑問可提出討論,不要用幹譙的~
舊 2005-07-25, 04:36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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